医生发文指鸿茅药酒是“毒药” 涉嫌损害商品声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18-04-16 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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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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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应

涉事企业方面:称鸿茅药酒“毒药”是故意抹黑

根据凉城县公安局通报,记者注意到,该文章发布后不久,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报案,称部分自媒体“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造成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市场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昨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回应。凉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承办警官称,案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警方不作评价。

记者发现,今年网上也出现不少质疑鸿茅药酒疗效的文章。3月9日,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发布公开声明,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鸿茅药酒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合法产品”,“对于任何严重损害我公司的企业声誉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 延展

鸿茅药酒多次被食药监部门处罚

“鸿茅药酒”的品牌所有者和生产方,是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

值得注意的是,鸿茅药酒并非保健食品或普通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信息显示,鸿茅药酒是属于酒剂类非处方药(OTC),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

官网信息显示,鸿茅药酒创始于1739年,至今279年,并于2010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官方商城中,单瓶售价298元。

在此之前,鸿茅药酒因密集的宣传而为人所知,“每天两口,把病喝走”的广告语一度风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鸿茅药酒共取得1192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位列药品第一。

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开信息显示,“鸿茅药酒”因“宣传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先后被多地主管部门处罚。

早在2008年,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对鸿茅药酒,作出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的处罚。2015年1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对包括鸿茅药酒在内5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今年2月8日,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通报称,要求全省范围内,停止播出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部分药品广告。

人民日报社旗下《健康时报》曾报道称,“在过去的十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 律师说法

律师:司法机关处理此案当“慎之又慎”

谭秦东的代理律师胡定锋认为,谭秦东的文章,部分内容引自公开报道,部分则是国家机关处罚截图,尽管标题采用相对情绪化的“毒药”字眼,但整体性质依然为科普文章,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而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看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同于名誉侵权,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可能够罪。

邓学平表示,认定谭秦东涉罪,需要证明谭秦东“捏造虚伪事实”,以及网文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这些均需进一步调查认定。邓学平说,谭秦东的文章总点击量不过数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除非能证明网文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秦东。

邓学平说,作为甲类非处方药,鸿茅药酒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功效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权,“司法机关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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