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城区交通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黄标车”。是指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禁行区域: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市中心城区(东起武盛大道、西起龙源路、南起开元大道、北起太清路,禁行区包含起点道路)。
三、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行通行。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为过渡期,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限行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2016年8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外地车辆进入我市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各县市公安局可依据本通告,制定城区区域禁行措施。
五、本通告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周口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