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种类及期限是什么?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吗?

发布时间:2023-05-31 09: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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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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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

刑罚的种类及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根据《刑法》规定,各主刑的刑期是: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法定情况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三、

刑事处罚包括免刑吗

免予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况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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