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分享之名“设套” 误导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1-12-03 10:02:11
编辑: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体:

刷到美妆博主推荐口红,想去买;看到一段开箱视频,想下单;读到一位宝妈的使用心得,想体验……可以说,现在只要打开手机就有可能被各种信息“种草”。“种草经济”已经渗透生活的各个场景。这其中哪些是真正的分享,哪些是商业的营销,消费者往往很难辨别。

“种草”其实由来已久,最早流行于各类大小美妆论坛与社区,直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开始大量扩散到社交媒体平台,随着各种形式的种草社区的兴起,“种草”更是蔚然成风。但是,越来越多的“种草”背离了分享的初衷,而是以分享为名,行广告营销之实。

精准触达的“种草笔记”通过体验式推荐,叠加高流量的内容轰炸,极易激发用户的购买欲望。从商业化角度来看,不是不可以变现,但这种模式不能以蒙骗消费者为代价;不是不可以推广,但这些做法必须以消费者知悉为条件。同为“种草”,分享和广告营销界定不清,消费者权益则更有可能受损。

事实上,多家平台都曾陷入内容造假风波,伪造素人的“种草笔记”,其实是利用人们对原创内容的信任,招募写手代写、代发的所谓消费心得。很多“种草笔记”都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的内容,让消费者买了吃亏,买了上当。

当前,亟待厘清纯粹分享和广告营销的界限。分享与广告之间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是“种草”内容的发布者是否与商家签订合同,收取费用进行宣传推广。无论是素人还是网络红人、大V、关键意见领袖(KOL)、关键意见消费者(KOC),发表个人消费体验,或者友情宣传,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能界定为广告。但如果商家与“种草”信息发布者签订了合同,并向其支付代言费用为企业宣传推广产品,则属于广告。相关发布者必须履行广告法规定的相关义务,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

然而,“种草”信息发布者签没签约,拿没拿钱,消费者很难通过内容分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目前在一些种草社区上可以看到明确标有“广告”字样的内容,便于消费者区分。但的确还有一些“种草”信息含有很多分享内容,能否界定其为广告,尚需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明确。

可以说,平台的初心可能是单纯的分享,但在用户数量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和商业的介入,平台和用户都可能背离了初心。让分享的归分享,商业的归商业,绝不能以分享名义搞营销误导消费者。

   原标题:勿以分享之名“设套” 误导消费者

>更多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最近更新
www.xcctv.cn 中国项目城网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友链交换 - 网站统计
Copyright© 2014-2017 中国项目城网(www.xcct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0036824号-1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联系我们: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