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盈利还可以获赔” 金花股份投资者胜诉

发布时间:2021-09-14 1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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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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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第一批参与维权的投资者向金花股份(600080)发起的维权案件,获得了西安中院发出的一审胜诉判决书,“持股盈利还可以获赔”成为本案的一个典型特征。

法院判决认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在2020年4月30日之后无论持有或者卖出的投资者均符合获赔条件,投资者在基准日2020年6月30号之后仍然持有的金花股份股票,按照每股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获得赔偿。

代理本案的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杨泉军介绍,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其资金被违法占用的信息后,大量投资者通过微信falv515咨询。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系统性风险问题展开多轮辩论,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差额损失和系统性风险进行专业核定后认为,本案基本不存在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因此作出金花股份高比例赔偿的判决。

“持股盈利还可以获赔,是由基准日和基准价决定的,因为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时间不同,甚至有可能持股若干年,但法院不可能等待若干年之后再去审理。为了统一计算损失,立法时规定了基准日,并推定在基准日之后所有的股民都有一次卖出的机会,此后无论何时卖出、无论股价涨跌,都一律按照基准平均价作为卖出价计算损失。”杨泉军律师解释说。

据K线图显示,上述案涉期间投资者买入金花股份的最低价为每股5.25元,按照基准价每股4.78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所有投资者都符合法院认定的获赔条件,仍然可以通过微信委托维权。而随着股市的连续上涨,“持股盈利还可以获赔”已经有多个胜诉的先例。(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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