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成立后会怎么样?可以要求本人承担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2023-05-29 13: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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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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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需要赔偿吗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三、民法典无因管理造成他人损失该由谁赔偿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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