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朋友圈转软文要小心了!自媒体商业广告必须标明

发布时间:2016-08-31 16:52:04
作者:顶城小编 编辑:俊采星驰
来源:顶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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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广告法将正式实施,新的广告法规定以后在互联网发广告将需要表明广告,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也需要标注。那么这个规则的具体细则是什么呢?

  明日,也就是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暂行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将显著标明“广告”,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并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1、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3、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4、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5、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也就是说,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这样一来,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就是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自媒体平台商业广告需要显著标明“广告”之外,还要求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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