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补充规定 “24条受害者”拍手叫好(2)
焦点一、为什么会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2001年婚姻法构建了现代的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再加上从另一个角度所区分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的债权以及共同的债务,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杜万华进一步分析:“第三人只有在知道你们是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由他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反过来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你们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就得共同来还,还完以后夫妻内部再处理。这个我们有约定,我把你的债务还了,你把你的财产补给我。”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杜万华说:“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反映到全国人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有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最高法当时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杜万华表示:“制定这条时,内部争论比较大,反复讨论,我至今还记得当时争论的各种非常激烈的场面,其实,现在所说的那种情况,当时都考虑到了。”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24条最终表述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基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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