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补充规定 “24条受害者”拍手叫好(3)
焦点二、为什么要颁布补充规定和《通知》?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也陆续收到来信来访,反映这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
杜万华表示:“诚信建设、道德建设还没有跟上社会步伐,要事实求是地看到,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些简单化的现象,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可能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还出现过在执行期间,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个别现象。”
杜万华分析,这些现象其实与24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而废除此条规定更是弊大于利,“现在主流还认为24条必须保留。假如把它废掉,这些问题还在不在?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还是事实查清的问题?法律分配的是权利义务关系。”
焦点三、补充规定和通知要解决什么问题?
杜万华分析,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适用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此次出台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虚假债务肯定不保护,违法犯罪的债务也不保护。”
最高法下发《通知》,强调法院要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严审查,明确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比如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要做保证,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
《通知》还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制裁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行为;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确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提示,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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