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杀人事件:嫌犯因面价杀人说法并不可靠(3)
独自出去找工作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对胡河东的精神检查给出的结论是: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计算力差,衣着整洁,接触交谈尚差,问话部分切题,易激怒,坐立不安,未引出幻听症状;思维逻辑障碍,情感不协调,自知力缺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诊断意见是: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经治疗后,情况好转,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
同年10月26日,经县市两级残联填发、批准,胡河东拿到了《残疾人证》。该证件信息显示,胡河东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监护人为胡德华。
冉梦军说,尽管胡德华是儿子的监护人,但胡德华根本无法约束儿子的行为,“他连他爸爸都要打,你说怎么管?”
出院后,胡河东回到青海继续打工。临近过年时,他和父亲、堂兄一同返回达州。
1月21日,胡德华花了1399元给儿子买了一部手机,冉梦军则为儿子买了几件新衣服。但这个年,一家人过得并不开心。
冉梦军回忆,有一天吃完饭,胡德华让儿子去洗碗。哪想到儿子突然冒火说:“啥子,还要我洗碗啊?”说着,胡河东抄起手边的啤酒瓶,准备朝胡德华的头上砸去。冉梦军见状,赶紧冲上前夺下了酒瓶。
2月6日,胡河东独自离家外出。被父母认为找不到活的他走之前跟母亲说:“我哪里找不到活?”走时,胡河东没有提他外出都要拿的箱子,只拿了几件衣服和一袋辣椒。儿子去哪找活,冉梦军根本不知。
冉梦军告诉澎湃新闻,儿子接受警方调查时穿的印有五角星图案的衣服,是她过年前才给儿子买的。
知道儿子因杀人被抓的那晚,冉梦军没有吃饭。没有多少文化的她,不知道儿子22岁的生命会不会就此终结。
律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经法定程序鉴定
澎湃新闻查询到,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载明,“精神残疾二级”体现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晔认为,胡某东持有的《残疾证》,只能证明其是精神残疾人或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胡某东在作案时已经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晔称,因此,精神病史以及残疾证明并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而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判断嫌疑人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有精神残疾的胡某东的监护人,其父亲胡德华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陈晔认为,胡德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胡某东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死者家属可向胡德华提起民事诉讼,在胡某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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