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DS、CLN相关业务规则正式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9月23日发布公告,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同时,该协会发布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根据此次发布的文件,要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或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必须具备净资産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考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司、合伙、主权国家或国际多边机构),并应根据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等债务确定方法确定受保护的债务範围。
根据此次发布的文件,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範围。
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为参考实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债务範围为债券、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约类産品和凭证类産品。
>更多相关文章
-
无相关信息
24小时热门资讯
热门推荐
酷图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