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之名是否属于侵权 最高法最终判决侵权(3)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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