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之名是否属于侵权 最高法最终判决侵权
项城网12月8日讯
说起乔丹这个运动品牌,人们的第一个想到的肯定是曾经在公牛队效力的“飞人”乔丹,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迈克尔•乔丹和这个品牌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还因为这个名字,双方闹上了法庭。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
对于涉及中文“乔丹”商标的三件案件,判决为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商标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共七件案件,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商标权之争持续4年,“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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