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之名是否属于侵权 最高法最终判决侵权(4)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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