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参股子公司拟102亿元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热议

发布时间:2022-11-06 15: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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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大为股份(002213.SZ)发布了关于参股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近日,公司参股公司大为弘德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以及《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补充合同一》,大为弘德拟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新能源专用车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02亿元(含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投入)。

公告显示,本项目总购地约350亩,拟分三期建设,一期规划年产5000辆新能源环卫车、冷藏车等新能源专用车,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二期新增年产15000辆环卫车、冷藏车、建筑物流车、牵引车、自卸车、医疗检测车等各类新能源专用车的生产规模;三期开展碳酸锂及锂电池生产,并视一期、二期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新能源专用车的生产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专用车产业链,形成影响和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高端新能源专用车制造基地。

公司称,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2年1-9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达到471.7万辆和456.7万辆,同比增长1.2倍和1.1倍,市场占有率达到23.5%。

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趋势下,大为弘德此次在江西省吉安市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专用车研发生产基地,旨在实现其产业链核心产品研发、制造和价值创造,助力推动吉安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配套产业集群,实现更好的发展。

本次大为弘德签订的投资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项目将根据发展规划分期实施,大为弘德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股10%),本次签订的投资合同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或披露义务。

此外,根据《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的相关约定,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若一方未协助另一方下属平台公司开始土地摘牌或摘牌后未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相关建设批文等实质性进展,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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