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毁约的人为什么越来越多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09 14:03:08
作者:微信:touzirumen 编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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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房屋价格波动太大,卖房毁约的事情比比皆是,宁可赔高昂的违约金,也不愿把房子卖出的现象越来越多。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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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女士在今年年初就签订合同,买了高先生的一套房子,并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岂料一个月后,高先生竟以妻子不同意为由反悔。翟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高先生赔偿违约金89万元及中介费12万元。

  翟女士为了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在2016年2月与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清河清缘里小区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当天,她就支付给高先生定金30万元和中介费12万元。然而,高先生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后,以其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妻子同意为由反悔。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翟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89万元、中介费及其他相应损失。

  庭上,高先生不同意翟女士的诉讼请求。他称这套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后来由于妻子不同意卖房,那他们签订的合同应该算是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了,我就不应该掏违约金和中介费。”高先生说。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高先生退还定金30万,并赔偿翟女士违约金89万元和中介费12万元。

  法官表示,买房人在遭遇卖方违约拒绝出售房屋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院会综合案情,酌情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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