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9 12:52:12
作者:袁谷雪 编辑:网络
来源:证券之星 楼市动态
字体:

(原标题:南京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原标题:南京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3月10日起施行 违法和超限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和超限建筑不予补偿,买房款补偿金额部分免税,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房屋征收涉及千户以上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听说拆迁就突击搭违建的行为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为的就是能多拿补偿款。但办法的出台将堵住这条路,办法明确,一旦确定了征收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在征收补偿的时候,不会因此多拿一分钱,在申购保障房的时候,也不会在面积和套数上占到便宜。

不予相关补偿的其他情况还包括: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将不予补偿。

同时,办法提出,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要求提前7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公开举行。

被征收人重新购房

补偿金部分免交契税

房屋征收,市民最关心的就是补偿。办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为了鼓励搬迁,凡是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房屋的所有权证且评估价格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规定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此外,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0日正式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 黄欢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财富因子计划

【关注微信公众号:石化宝(bweipan)手机也能炒白银原油,仅需8元即可参与,快来试试吧】

  原标题:南京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更多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 娱乐 | 微盘 | 热点 | 社会 | 房产 | 国内 | 国际 | 投资 | 理财 | 股票 | 原油 | 财经 | 知识 | | 财经新闻 | 理财 | 股票 | 原油 | P2P网贷 | 银行 | 投资 | | 房产新闻 | 房价走势 | 政策法规 | 楼市行情 | | 健康资讯 | 养生指南 | 美容整形 | 健身减肥 | 两性健康 | | 教育动态 | 政策法规 | 留学移民 | 考试资讯 | | 法律知识 | 汽车知识 | 投资知识 | 医学知识 | 财务知识 | 股票知识 | 生活小常识 | | 娱乐新闻 | 明星 | 电影 | 电视剧 | 搞笑 | | 创业新闻 | 风投动向 | 创业项目 | 人物故事 | 创业指南 | | 体坛头条 | 体育明星 | 足球 | 篮球 | | 手游 | 网游 | 页游 | 单机 | | 景点 | 攻略 | 旅游 | 美食 | | 科技资讯 | 数码前沿 | 互联网 | 业界动态 | | 新车 | 导购 | 评测 | 保养 | | 明星娱乐 | 社会万象 | 搞笑图片 | 图说世界 | |
关于我们| 广告合作| 联系我们| 链接交换| 法律声明| 手机版
项城网 www.xcctv.cn -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法律声明。
项城网(www.xcctv.cn) 版权所有 网站统计
鄂ICP备14010903号-12
'); })();